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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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0117民初403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中睿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坤宜方晟置业有限公司 | 78748 | 一、被告武汉坤宜方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中睿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8748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中睿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891元,减半收取945.50元,由被告武汉坤宜方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