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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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冀0208民初1256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市丰润区万亨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东焜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凌霄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春舟商贸有限公司 | 900000 | 一、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东焜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凌霄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春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万亨商贸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万亨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东焜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凌霄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春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