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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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单位)于2017年7月17日申报所属期2017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该税种的申报期限为2017年4月19日,共逾期89天。我局已于2017年4月27日发布《关于送达催报催缴税务文书的公告》,责令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其申报和缴纳义务。你(单位)于2017年7月17日已改正,属于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情形,非零申报 ...更多 | 罚款2000元; | 2000 | 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 | 2017-07-20 | 穗海国税罚〔2017〕2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