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勇
91420100MA4K3MU85Q
500万元人民币
-
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716号武汉航天首府第15幢8层3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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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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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0105民初168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42644.7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41,308.70元;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1,336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元(已缴纳)由原告Z某某负担52元、被告Y某某负担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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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2
--
(2022)鄂0106民初16919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7387.85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387.85元。二、驳回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1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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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鄂0882民初125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138580.76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S某某经济损失138580.76元;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给付款直接汇至京山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户名:京山市人民法院;账号:×××5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5元(已减半),由S某某负担125.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1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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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4
合同纠纷
(2022)鄂0106民初148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2556.26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8元,被告L某某负担317元(此款已由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被告L某某连同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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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鄂0192民初1300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O某某,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2022-04-11
6
合同纠纷
(2021)鄂0106民初525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31303.08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503.08元。 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违章罚金损失费1800元及违章扣分违约金3000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在抵扣押金10000元后,被告L某某尚应向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车辆违章罚金损失费及违章扣分违约金共计11303.08元。 四、驳回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14元,由原告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4元、被告L某某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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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鄂0116民初1075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T某某,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2023-09-1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鄂0882民初125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2-06-20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2)鄂0106民初148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2-04-27
4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2-04-02
5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2-03-15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O某某,武汉途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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