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陈勇强
913410047865245776
10万元人民币
-
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玉虹花园C2幢10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90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60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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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5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0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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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4月25日6时13分,皖JG2208轻型自卸货车(2轴)行经G330(法金线)永康、武义方向K8+0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1.24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2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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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740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2-06-17
金路政罚〔2022〕90426
2
违法超限运输
其他
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陆拾伍元
7965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2-03-17
金路政罚〔2022〕90109
3
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3000
武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11-20
武运罚决字〔2018〕第3307235118100177号
4
见处罚结果
其他
当事人于2018年9月21日驾驶车辆,装运煤渣从缙云壶镇运往永康城西工业区途经330线188K+500M地段,被路政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该车未能规范装载,造成抛散、掉落污染公路,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本单位认为,当事人运输沙子未能规范装载抛散、掉落污染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8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50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和《浙江省公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单位依法作出给予行政相对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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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8-09-21
永公路〔2018〕污罚字第341号
5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8年06月07日,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皖JB8466的车辆于2016年09月14日06时21分行驶在S215盛宁线133K+50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34.2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23吨。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皖JB8466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吴伟波。本机关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公路罚告[2018]03(41)1076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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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2018-06-07
宁公路罚〔2018〕03(41)10763号
6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8年06月07日,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皖JB8466的车辆于2016年09月11日14时32分行驶在S215盛宁线133K+50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8.4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41吨。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皖JB8466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吴伟波。本机关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公路罚告[2018]03(41)1076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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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2018-06-07
宁公路罚〔2018〕03(41)10764号
7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8年06月07日,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皖JB8466的车辆于2016年09月07日06时01分行驶在S215盛宁线133K+50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9.1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11吨。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皖JB8466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吴伟波。本机关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公路罚告[2018]03(41)1076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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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2018-06-07
宁公路罚〔2018〕03(41)10765号
8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8年06月07日,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皖JB8466的车辆于2018年04月26日13时11分行驶在X81433028373K+30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5.8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82吨。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皖JB8466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吴伟波。本机关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公路罚告[2018]03(41)107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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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2018-06-07
宁公路罚〔2018〕03(41)10766号
9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8年06月07日,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皖JB8466的车辆于2018年05月09日07时39分行驶在X81433028379K+30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1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18吨。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皖JB8466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吴伟波。本机关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公路罚告[2018]03(41)107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海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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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2018-06-07
宁公路罚〔2018〕03(41)10767号
10
见处罚结果
其他
2018年03月23日00时00分驾驶员魏海光驾驶车牌号为皖JB9036的自卸低速货车,装运黄沙从斗门到马山,途经329国道K52+1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2407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607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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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18-03-24
浙绍市公路罚〔2018〕LH117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嘉盐执民字第01883号
2014-10-08
(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00358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9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1728民初24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H某某
被告:
L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1579435.9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82627.79元、误工费11200元、护理费161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8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25397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217.1元。合计480098.89元。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10578.05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合计30078.05元。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6542.71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合计13742.71元。三原告交通费共计2000元。以上共计525919.65元。扣除交强险120000元,余款405919.65元按50%即202959.83元,被告应赔偿322959.83元。 二、被告L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3680元,辅助器具费938元,L某某鉴定费2080,H某某鉴定费780元,共计7478元的50%即3739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6元,由三原告负担1498元,被告L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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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1702执84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J×××××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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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3
保险纠纷
(2020)鲁17民终971号
被上诉人
-
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承担92元,由上诉人W某某承担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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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4
保险纠纷
(2020)浙0602民初612号
被告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M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9300
一、被告M某某应支付给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9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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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824民初6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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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425民初404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W某某与被告H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更多
2019-08-26
7
其他
(2019)浙0703执恢738号
被执行人
-
--
--
2019-08-09
8
其他
(2019)浙0483执1886号
被执行人
-
--
--
2019-07-09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1702执1728号
其他
-
--
未公布
2019-06-25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1728执保227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执保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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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2013-07-0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L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绩溪分公司、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2013-01-30

开庭公告 6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浙0424民初150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J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05-11
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
W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2-09-0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424民诉前调4499号
被申请人
-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01-14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皖0826民初348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G某某
被告:
F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0-11-1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1124民初137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Y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0-08-10
6
追偿权纠纷
--
其他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2020-06-17
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被告:
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5
8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0)浙0602民初612号
被告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M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702民初1278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D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浙0702民初1278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D某某,黄山市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