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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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甘民申2512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12-06
2
其他
(2021)甘07民终194号
被上诉人
-
518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8元,由上诉人G某某1、Z某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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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3
其他
(2020)甘0724民初94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Z某某
被告:
甘肃禾瑞塑业有限公司,高台县巷道镇人民政府,高台县农业农村局
1032287.6
一、原告G某某、Z某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599140元(20年×29957元/年)、丧葬费36852元(73704元÷2)、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665992元。由被告甘肃禾瑞塑业有限公司赔偿25%即166498元,已付30000元,再赔偿136498元;由被告高台县巷道镇人民政府赔偿5%即33299.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承担。被告甘肃禾瑞塑业有限公司和高台县巷道镇人民政府的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G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8元,由二原告承担4988元,被告甘肃禾瑞塑业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高台县巷道镇人民政府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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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724民初12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高台县农业农村局
高台县人民法院
2021-08-0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724民初12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濮阳黄龙工程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高台县农业农村局
高台县人民法院
2021-06-24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甘07民终194号
被上诉人
-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5
4
生命权纠纷
(2020)甘0724民初94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Z某某
被告:
甘肃禾瑞塑业有限公司,高台县巷道镇人民政府,高台县农业农村局
高台县人民法院
2020-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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