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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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65675.6
一、被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65675.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被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1500元,原告L某某负担1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至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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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5-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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