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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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1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65675.6 | 一、被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65675.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被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1500元,原告L某某负担1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至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更多 | 2016-0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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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1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