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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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1002行初10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阳县水利局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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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2
--
(2023)陕10行终2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Z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09-22
3
其他
(2020)陕01知民初116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阳县水利局,陕西禹龙兴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砼创景观科技有限公司,泾河新城永乐豪盛欧艺装饰建材厂
305000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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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4
--
(2020)陕民申351号
第三人
-
--
驳回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3-26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陕1024民初123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阳县水利局
346667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不再交纳、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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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6
其他
(2019)陕01民终378号
第三人
-
1354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3544元,由上诉人山东水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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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7
合同纠纷
(2017)陕0102民初7943号
第三人
原告:
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乙锋商贸有限公司
974400
1、解除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5日签订的《陕西省山阳县猛柱山水电站工程第三合同段(大坝泄洪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974400元; 3、驳回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544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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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8
--
(2018)陕1024行审85号
被执行人
-
20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责令山阳县水务局立即退还非法占用647.02平方米的土地”的内容。由山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二、限山阳县水务局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647.02平方米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内容。由山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2940.4元”的内容。 四、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山政国土处字(2018)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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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9
其他
(2016)陕1024民初37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H某某
被告:
山阳县漫川关镇污水处理厂,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山阳县水务局
120000
驳回原告W某某、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W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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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10
--
(2017)陕1024民初869号
其他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
340000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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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陕1024民初32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山阳县水利局
山阳县人民法院
2022-03-22
2
--
(2011)山民初字收第0041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西安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县水务局,陕西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阳县人民法院
2011-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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