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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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6)川1102执70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J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06 |
2 | -- | (2016)川1102执7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8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06 |
3 | -- | (2015)乐中民初字第382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J某某,G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乐山市绿心管理处 | 728702.95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410000元;
二、被告J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248984.5元;
三、被告乐山市绿心管理处在被告J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在69718.45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7 |
4 | -- | (2016)川1102民初122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J某某,G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乐山市绿心管理处 | 62213.8 | 一、被告J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56558元;
二、被告乐山市绿心管理处在被告J某某未能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在5655.8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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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1181行初3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乐山市市中区绿心公园管理处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川1102民初608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乐山市市中区绿心公园管理处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
3 | 其他 | (2016)川1102民初122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J某某,G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乐山市绿心管理处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6-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