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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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5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豫0183执263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双赢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利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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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2
其他
(2020)豫0183执263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双赢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利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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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3
其他
(2019)豫0183执505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旷野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利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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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4
其他
(2019)豫01民终24001号
被上诉人
-
2035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82元,由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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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5
其他
(2019)豫0183行审94号
申请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利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9〕第4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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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6
其他
(2019)豫0183行审93号
申请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利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9〕第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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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7
其他
(2019)豫0183民初4514号
被告
原告:
兰考县新风设备租赁站
被告:
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密市水利局,新密市云岩宫水库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
1977311.51
一、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兰考县新风设备租赁站工程款1977311.51元,并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兰考县新风设备租赁站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兰考县新风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82元,由被告河南水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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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8
其他
(2019)豫0183行审75号
申请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利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决字〔2019〕第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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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9
其他
(2019)豫0183行审76号
申请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利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决字〔2019〕第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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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10
其他
(2019)豫0183执273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密洧溪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利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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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2)豫0183民初4790号
被告
原告:
郑州一兴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新密市水利局
新密市人民法院
2022-06-27
2
合同纠纷
(2019)豫0183民初4514号
被告
原告:
兰考县新风设备租赁站
被告:
新密市水利局
新密市人民法院
2019-10-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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