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浙0110执136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4-11 |
2 | 其他 | (2018)浙0110执1367号 | 被执行人 | - | 35941 | 冻结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97082877)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2的存款人民币3594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2-27 |
3 | 其他 | (2017)浙0110行审265号 | 被执行人 | - | 35941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第20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96.1平方米(合3.594亩)土地”及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32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第20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罚款人民币35941元,由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7-07 |
4 | 其他 | (2017)浙0110行审289号 | 被执行人 | - | 21796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20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53.1平方米(合2.18亩)土地”以及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5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39.1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20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1796元,由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7-07 |
5 | 其他 | (2017)浙0110行审287号 | 被执行人 | - | 14496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2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66.4平方米(合1.45亩)土地”,以及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85.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2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4496元,由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7-07 |
6 | 其他 | (2017)浙01民终2972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7-06-20 |
7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1433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睩客科技有限公司 | 196053 | 一、原告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睩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寻梅小筑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睩客科技有限公司腾退坐落于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探梅路2号1幢的旅游辅助用房寻梅小筑(含会议室音响投影设备,建筑面积1837.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塘字第×××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三、被告杭州睩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违约金187053元;
四、被告杭州睩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
五、驳回原告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1元,由被告杭州睩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7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3)浙杭民终字第2469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准许上诉人C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C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2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更多 | 2013-08-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浙0113民初362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
2 | -- | (2023)浙0113民初341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
3 | -- | (2023)浙0113民初341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
4 | -- | (2023)浙0113民初362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
5 | -- | (2023)浙0113民初362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
6 | -- | (2023)浙0113民初341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0113民初341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0113民初362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0113民初341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
1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浙0113民初362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临平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