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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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执复1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执异9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1-18 |
2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执4088号之三十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浙0109执40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1-09 |
3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执异1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为(2020)浙0109执40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11-05 |
4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14099号 | 被告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戚建尔 | 902606756.24 | 一、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款本金19901145.8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起以垫款本金19901145.8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二、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款本金49752864.5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垫款本金49752864.5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三、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款本金11512784.7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垫款本金11512784.7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四、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18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147146元、罚息179655元、复利2914.9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1180万元及期内利息147146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五、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96575644.59元,支付期内利息1204976.10元、罚息1471191.75元、复利23870.8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96575644.59元及期内利息1204976.10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六、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00元;
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临江高新区总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杭萧国用(XXX)第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以最高限额879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浙(XXX)萧山区不动产权第XXX号、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以最高限额2862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杭州富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X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浙(XXX)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以最高限额168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十、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戚建尔对上述第一至六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8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戚建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042元,由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戚建尔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戚建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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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14099号 | 被告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Q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