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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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鲁72民初1789号 | 原告 | 原告: 日照广瑞达石油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牟伯瑛 | 2002200 | 一、被告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广瑞达石油有限公司偿还船舶物料备品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
二、被告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广瑞达石油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200元;
三、被告牟伯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日照广瑞达石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牟伯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6-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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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M某某 | 青岛海事法院 | 2023-08-1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M某某 | 青岛海事法院 | 2023-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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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日照广瑞达石油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 | 青岛海事法院 | 2023-05-30 | |
2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2022)鲁72民初1789号 | 原告 | 原告: 日照广瑞达石油有限公司 | 青岛海事法院 | 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