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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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士力便利超市(苏州)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处罚结果分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5000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9-08 | 苏虎市监处罚〔2021〕00475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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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3)苏0505民初4867号 | 原告 | 原告: 吉士力便利超市(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