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川1011民初336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1,W某某1,L某某3,L某某1,L某某3,X某某1,W某某2,X某某2,L某某2,L某某4,Y某某,C某某1,W某某3,C某某2,L某某1,L某某2,Y某某,L某某2,L某某4,W某某4,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中心学校 | 284011.39 | 一、被告W某某1、L某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42005.70元;
二、被告L某某2、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71002.85元;
三、被告L某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750.71元;
四、被告W某某2、X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750.71元;
五、被告L某某4、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750.71元;
六、被告W某某3、C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750.71元;
七、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2373元、被告W某某1、L某某3负担791元,被告L某某2、Y某某负担395.5元,被告L某某3负担98.88元,被告W某某2、X某某2负担98.88元,被告L某某4、Y某某负担98.88元,被告W某某3、C某某2负担9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