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中心学校

正常 西南
陈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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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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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川1011民初33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1,W某某1,L某某3,L某某1,L某某3,X某某1,W某某2,X某某2,L某某2,L某某4,Y某某,C某某1,W某某3,C某某2,L某某1,L某某2,Y某某,L某某2,L某某4,W某某4,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中心学校
284011.39
一、被告W某某1、L某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42005.70元; 二、被告L某某2、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71002.85元; 三、被告L某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750.71元; 四、被告W某某2、X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750.71元; 五、被告L某某4、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750.71元; 六、被告W某某3、C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因L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750.71元; 七、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2373元、被告W某某1、L某某3负担791元,被告L某某2、Y某某负担395.5元,被告L某某3负担98.88元,被告W某某2、X某某2负担98.88元,被告L某某4、Y某某负担98.88元,被告W某某3、C某某2负担9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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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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