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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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赣0302民初28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C某某 被告: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H某某 | 886187.86 | 一、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上L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Z某某房屋开裂造成的各项损失392569.51元。
二、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Z某某房屋开裂造成的各项损失43618.35元。
三、上述一、二项确定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上L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Z某某房屋宅基地补偿款450000元。
五、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2.02元,由原告C某某、Z某某负担10594.67元,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上L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838.05元,被告H某某负担5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