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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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8)赣0302民初28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C某某
被告: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H某某
886187.86
一、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上L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Z某某房屋开裂造成的各项损失392569.51元。 二、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Z某某房屋开裂造成的各项损失43618.35元。 三、上述一、二项确定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上L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Z某某房屋宅基地补偿款450000元。 五、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2.02元,由原告C某某、Z某某负担10594.67元,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五局上L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838.05元,被告H某某负担5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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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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