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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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吉0381执恢116号
被执行人
-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1执恢1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2020-03-2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吉03民终148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3630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G某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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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吉0381民初363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5880
驳回G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退回G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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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4
合同纠纷
(2016)吉0381执字第27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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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5
合同纠纷
(2015)公民二初字第104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1792927.39
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792927.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6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负担17700元,由H某某负担19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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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6
其他
(2015)公民二初字第104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1792927.39
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 792 927.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 726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负担17 700元,由H某某负担19 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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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7
其他
(2015)公民二初字第104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1792927.39
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 792 927.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 726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负担17 700元,由H某某负担19 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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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8
合同纠纷
(2015)公民二初字第454号
被告
原告:
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226322
一,终止原告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签订2010年9月15日十屋镇十屋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合同书。 二、原告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工程款22632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4500元、原告负担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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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9
其他
(2015)公民二初字第454号
被告
原告:
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226322
一,终止原告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签订2010年9月15日十屋镇十屋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合同书。 二、原告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工程款226 32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 800元由被告负担4 500元、原告负担4 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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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10
其他
(2015)公行初字第35号
被告
被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
10000
准予原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二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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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1)吉0184行初8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公主岭市十屋镇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021-09-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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