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李胜检
91430700MA4P95HJ3C
5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新街社区龙阳大道与芙蓉中路交汇东南角处财富大厦597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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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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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汉寿县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23-01-22
常汉二所税限改〔2023〕74号
2
1.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金融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2.存款准备金欠缴;3.虚报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4.部分现金机具不能正常采集、存储冠字号码数据;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超期向人民银行备案;6.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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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处10万元罚款
100000
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2021-12-29
常银罚字〔2021〕第4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湘0722执50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湘0722执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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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2
合同纠纷
(2022)湘0722民初265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X某某
1294942.9
一、C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1日的利息7942.9元,共计307942.9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25%支付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若C某某、X某某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财产{①坐落在汉寿县房屋[常(汉)房权证汉字第0××8号];②坐落在汉寿县的土地[汉国用(2008)第072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687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由C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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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3
合同纠纷
(2021)湘0722民初3000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汉寿县龙阳镇华诚蔬菜专业合作社,青光成,L某某,S某某,P某某
10836157.68
一、汉寿县龙阳镇华诚蔬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1日的利息75157.68元,共计3275157.68元,并支付利息(以3200000元为基数,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按年利率7.75%的标准计算;2021年12月15日至借款本期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11.625%计算)。 二、若汉寿县龙阳镇华诚蔬菜专业合作社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财产{①坐落在汉寿县内101-113铺(汉房权证汉字第0××8号);②坐落在汉寿县内101铺-104铺(汉房权证汉字第0××7号);③坐落在汉寿县内106铺-108铺(汉房权证汉字第0××6号);④坐落在汉寿县线的土地[汉国用(2004)第0200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7561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S某某、P某某、Q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对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1元,由汉寿县龙阳镇华诚蔬菜专业合作社、Q某某、L某某、S某某、P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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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4
合同纠纷
(2021)湘0121执554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554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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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5
其他
(2021)湘0722执36号
申请人
-
--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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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6
合同纠纷
(2020)湘0722民初2919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61107.25
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87.63元、利息1131.99元,并以借款本金7998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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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湘0722民初2856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汉寿县人民法院
2022-11-21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湘0722民初326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汉寿县人民法院
2022-11-10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722民初3000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汉寿县龙阳镇华诚蔬菜专业合作社,Q某某,L某某,S某某,P某某
汉寿县人民法院
2021-12-03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121民初7303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汉寿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1-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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