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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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921执54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鄂0921执5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21 |
2 | 其他 | (2020)鄂09行辖1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陆石建材有限公司 | -- | 本案由应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自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应在7日内到应城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交缴费凭证)并提交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更多 | 2020-04-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921民初103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陆石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鑫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解除原告湖北陆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石料供应合同》。
二、被告湖北鑫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陆石建材有限公司预付款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湖北鑫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4 |
4 | 其他 | (2019)鄂0984民初1208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9-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