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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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23-07-06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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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吉0203民初127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L某某,吉林市乌喇八旗初级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 272000 | 一、被告W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W某某共同偿还借款25.8万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W某某偿还借款1.4万元;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W某某支付利息(以27.2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W某某、L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00元,由W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8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吉0203民初61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市乌喇八旗初级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 | -- | 准许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8.00元,减半收取计1349.00元,由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5-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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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市乌喇八旗初级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吉0203民初43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市乌喇八旗初级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