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陈长彬
91451023566779818L
2000万元人民币
-
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东段龙景世家1号楼28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桂1023民初360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
被告:
C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310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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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2
合同纠纷
(2019)桂1023民初360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
被告:
C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326800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310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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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3
其他
(2019)桂1023执161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3执161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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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4
合同纠纷
(2018)桂1023执44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3执447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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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5
合同纠纷
(2017)桂1023民初241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被告:
L某某,H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140605.06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与被告L某某、H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3年平中银零房贷字第760号】及其《补充协议》。 二、被告L某某、H某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返还贷款本金121239.50元及利息、罚息14516.56元(计至2017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由被告L某某、H某某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律师费4849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对以被告L某某、H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果县龙景世家第8幢3单元11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平果县不动产权第000144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本案受理费3112元,由被告L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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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6
合同纠纷
(2017)桂1023民初241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被告:
H某某,H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200987.3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与被告H某某、H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平中银零房贷字第××号]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1月3日解除; 二、由被告H某某、H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100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7年10月9日已形成的未付利息、罚息共计101031.38元;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三、由被告H某某、H某某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律师费9978元; 四、被告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6380元,由被告H某某、H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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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7
其他
(2017)桂1023民初114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
被告:
H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198668.11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被告H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A:[房]字[百色]行[平果]支行2014年0734号)。 二、被告H某某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1619.67元及相应利息7048.44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对权属被告H某某位于平果县龙景世家8栋2单元605号商品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74元,公告费700元,共计4974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由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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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8
合同纠纷
(2017)桂1023民初23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被告:
T某某,T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168456.49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与被告T某某、T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平中银零房贷字第657号]于2016年12月10日解除; 二、由被告T某某、T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8456.4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17年6月15日已形成的未付利息为1384.6元、罚息1367.06元;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三、被告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6元,由被告T某某、T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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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9
合同纠纷
(2016)桂1023民初229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被告:
L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148077.97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二、被告L某某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返还贷款本金146740.36元及利息、罚息1337.61元(计至2017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办理坐落于平果县龙景世家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被告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终止。 五、坐落于平果县龙景世家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或被告L某某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对以被告L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果县龙景世家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本案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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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10
合同纠纷
(2016)桂1023民初96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被告:
H某某,H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2016-10-10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桂1424民初542号
被告
原告: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
大新县人民法院
2024-05-21
2
名誉权纠纷
(2022)桂14民终1152号
上诉人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26
3
名誉权纠纷
(2022)桂14民终1153号
上诉人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26
4
名誉权纠纷
(2022)桂14民终1154号
上诉人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26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1424民初117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
被告:
L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大新县人民法院
2022-09-08
6
名誉权纠纷
(2022)桂1424民初1245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大新县人民法院
2022-08-18
7
名誉权纠纷
(2022)桂1424民初1243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
大新县人民法院
2022-08-18
8
名誉权纠纷
(2022)桂1424民初124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N某某
大新县人民法院
2022-08-18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1023民初360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
被告:
C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20-05-13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桂1023民初241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行
被告:
L某某,H某某,广西平果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平果县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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