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欧阳宝坤
91330681084286551R
16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华海路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8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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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其他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2017年经核实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785557.23元,已缴3784546.01元,少申报缴纳2016年9-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011.2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百分之七十罚款计70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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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绍兴市税务局
2019-10-30
绍税稽罚〔2019〕226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
(2024)浙0681执1198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4-02-22

裁判文书 3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执9022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浙0681执9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有权要求被执行人X某某、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X某某、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某某、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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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2
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927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642.51
一、Y某某与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330681YS0019638号《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各附件); 二、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Y某某因迟延修复商品房质量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50642.5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Y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计2201元,由Y某某负担1662元,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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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3
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民初7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Z某某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68370.59
一、W某某、Z某某与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BA3091177号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各附件);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W某某、Z某某购买的位于诸暨市大唐街道华海路88号碧桂园城市花园泊林三街85幢000102号房屋二层卧室现浇板厚度偏差修复至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之内; 三、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W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68370.5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W某某、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97元,减半收取计884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48.50元,由W某某、Z某某负担8369.50元,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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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4
合同纠纷
(2019)浙06民终4634号
被上诉人
-
317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8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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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5
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执582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58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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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6
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民初158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7200
被告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诸暨市大唐街道华海路88号5幢01单元011101号房屋室内靠电梯井一侧主墙加混合砂浆批荡处理,并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与原告L某某;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计302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514.50元,被告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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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7
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民初3118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
X某某,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79797.59
一、被告X某某应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633333.30元,并支付至2019年1月28日止的利息17964.29元及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X某某应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28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X某某未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登记在被告X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诸暨等的房产(预告登记: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982号;抵押权证: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275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8元,减半收取计99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59元,由被告X某某、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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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8
合同纠纷
(2018)浙0681民初1603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C某某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5661.86
一、原告L某某、C某某与被告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1D6058297号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各附件); 二、被告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L某某、C某某违约金215661.8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L某某、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5元,减半收取计4082.50元,由原告L某某、C某某负担1815元,被告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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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9
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民初10161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6-27
10
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民初10133号
原告
原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660000
H某某支付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6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760元,依法减半收取6880元,由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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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L某某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07-12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6民终4583号
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9
2
--
(2023)粤1521民初3211号
被告
原告:
海丰县凯旋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3-11-29
3
--
(2023)粤1521民初3211号
被告
原告:
海丰县凯旋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3-11-29
4
--
(2023)粤1521民初3211号
被告
原告:
海丰县凯旋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3-11-02
5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终2161号
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4
6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浙06民终463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5
7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民初158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09-23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民初1265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被告:
S某某,C某某,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08-28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681民初3118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被告:
X某某,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04-16
10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8)浙06民申16号
申请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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