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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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青2321民初368号 | 原告 | 原告: 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 | 493740 | 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损失493740元。
二、驳回原告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0元,由原告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负担16121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负担6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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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青2321民初368号 | 原告 | 原告: 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 | 同仁县人民法院 | 2019-09-10 | |
2 | 其他 | (2018)青2321民初368号 | 原告 | 原告: 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 | 同仁市人民法院 | 2019-09-02 | |
3 | -- | (2018)青2321民初368号 | 原告 | 原告: 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 | 同仁县人民法院 | 2019-08-06 | |
4 |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 (2018)青2321民初368号 | 原告 | 原告: 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 | 同仁市人民法院 | 2018-11-13 | |
5 |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 (2018)青2321民初368号 | 原告 | 原告: 同仁县保安镇人民政府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 | 同仁市人民法院 | 2018-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