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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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皇民一初第17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10000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5-01-09 |
2 | 合同纠纷 | (2013)皇民二初字156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19825468.09 | 一、原告W某某、W某某与被告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继续履行2011年11月14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1755万元违约利息2275468.09元(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三、原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购买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怒江北街99号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1734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含土地出让金,宗地面积10435.44平方米)、附属设施价款合计41190453.58元(40938000元+252453.58元);
四、被告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W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五、被告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上述房屋更名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原告W某某、W某某承担上述房屋产权转让、过户更名所发生的其它一切税、费;
六、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如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41元,由被告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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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辽01行终258号 | 被上诉人 | -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7 | |
2 | 其他 | (2021)辽0104行初14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