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周逢钦
913501007617883061
1000万元人民币
-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48号6号楼708单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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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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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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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
其他
罚款3.0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30000
温泉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0-11-04
鼓市监罚字〔2020〕114号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所有权纠纷
(2021)闽01民终115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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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2
所有权纠纷
(2021)闽01民终1813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 二、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L某某公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原盛亚豪苑)小区从2008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下资料:共有部分的使用情况和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公摊费、电梯运行费支出和每户公摊明细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入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情况、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支出情况;Y某某、L某某有权查阅上述资料及账目明细的原始凭证; 三、驳回Y某某、L某某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和其他二审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Y某某、L某某负担25元,由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Y某某、L某某负担50元,由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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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3
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民初637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000
一、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公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原盛亚豪苑)小区从2008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公摊费、电梯运行费支出和每户公摊明细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入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情况、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支出情况;W某某有权查阅上述资料及账目明细的原始凭证;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预收W某某100元),由W某某负担25元,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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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4
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执430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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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5
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执430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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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6
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民初5138号
原告
原告:
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10240
Y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费、公摊电费、电梯运行费、柴油费、停车管理费共计10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Y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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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7
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民初5319号
原告
原告:
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一、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12月起至2020年2月止的公摊水费、公摊电费、电梯运行费、柴油费共计1273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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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8
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民初4620号
原告
原告:
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费、公摊电费、电梯运行费、停车管理费共计6133.72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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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9
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民初3440号
原告
原告:
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准许原告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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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10
所有权纠纷
(2020)闽01民终17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1-1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P某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04-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P某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11-0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民初5138号
原告
原告:
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2
业主知情权纠纷
(2020)闽0102民初387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05-20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7)闽0102民初2652号
原告
原告:
福州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0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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