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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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0224民初17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化县交通运输局 | 623700 | 一、被告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599870元;
二、被告仁化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23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27元,由被告仁化县交通运输局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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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粤0224民初17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化县交通运输局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