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凌河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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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6)辽1382民初1106号
第三人
原告:
F某某
被告:
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
12000
驳回原告F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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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9)辽1382民初4633号
原告
原告:
凌源市凌河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被告:
J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7436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凌源市凌河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失款69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3000元,公证费500元,合计36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 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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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3
其他
(2019)辽1382民初19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凌源市凌河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28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2019-06-10
4
合同纠纷
(2015)民申字第1125号
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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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5-07-16
5
其他
(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51号
被上诉人
-
18656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37.50元,由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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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7
6
其他
(2014)朝民二终字第00257号
被告
-
601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上诉人凌源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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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辽1382民初19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凌源市凌河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凌源市人民法院
2019-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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