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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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违法 | 对陕西金信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180440.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22.00元分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94731.08元。 ...更多 | 94731 | 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2022-03-04 | 渭税二稽罚〔2022〕3号 | |
2 | 你公司东墙外有外排口,有污水排入石堤河,违反了环评批复要求中废水不外排的规定。 |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 | 渭南市华州区环境保护局 | 2016-09-26 | 渭华环罚字〔2016〕1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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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19)宁01民初3010号 | 被告 | 原告: 汤阴县汇源诚物资供应部 被告: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云南三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隆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市恒茂燃料有限公司,湖北兆丰矿业有限公司,陕西金信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尚鑫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汤阴县汇源诚物资供应部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汤阴县汇源诚物资供应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