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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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调查核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在涉及大型企业贷款抵押品评估费时,将本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的贷款抵押评估品费转嫁给企业自行承担。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文件)中“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之规定,此文件自2020年6月1起执行。该银行不得将自己承担的费用由企业承担。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共有3家大型企业贷款抵押品评估费自行承担。这3家分别是拓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元;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0,088.00元;吉林好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44,893.00元。以上3家共计94,981.00元。 ...更多 | 处以人民币47,490.50元的罚款。 | 47490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22 | 白市监处罚〔2021〕99号 | |
2 | 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 70000 |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 | 2018-12-13 | 白银罚字〔2018〕第7号 | |
3 | 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控制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承办责任 | 警告 | -- | 白城银监分局 | 2018-11-16 | 白银监罚决字〔2018〕4号 | |
4 |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控制 | 罚款30万元 | 300000 | 白城银监分局 | 2018-11-16 | 白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
5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 | 200000 |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 2017-12-28 | 长银罚字〔2017〕第3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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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15-07-23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11-18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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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吉08执75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7-03 |
2 | -- | (2023)吉08执异12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05-26 |
3 | -- | (2023)吉08执异13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05-26 |
4 | -- | (2023)吉08执异11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05-26 |
5 | -- | (2022)吉0802执99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吉0802执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13 |
6 | 合同纠纷 | (2022)吉0802执238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11-30 |
7 | 合同纠纷 | (2022)吉0802执23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11-30 |
8 | 合同纠纷 | (2022)吉0802民初320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G某某,Z某某,白城雅歌龙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白城市宏吉鹤酒业有限公司 | 8970000 | 一、被告G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欠款本金8970000.00元及利息、正常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费用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期内利率7.6%,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18日起以8970000.00元为基数计算直至结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以原告银行计算为准)。
二、如被告G某某、Z某某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对被告白城雅歌龙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于白城市生态新区【吉(2018)白城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面积8256.49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白城雅歌龙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白城市宏吉鹤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8.00元,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已预交,由被告G某某、Z某某、白城雅歌龙潮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白城市宏吉鹤酒业有限公司负责417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洮北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9-23 |
9 | 合同纠纷 | (2022)吉0802民初77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Y某某,W某某,白城市小红养殖有限公司 | 1900000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借款本金19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2年1月20日前的利息为207895.79元;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罚息、复利以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原告系统自动生成的金额为准);
二、如被告Y某某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对被告W某某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其提供的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白城市小红养殖有限公司、W某某对上述款项在其提供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2.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5-27 |
10 | 合同纠纷 | (2022)吉0802民初461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M某某 | 175189.59 | 一、解除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被告M某某签订的编号为AJ0XXX94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借款本金175189.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1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为3858.48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罚息、复利以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原告系统自动生成的金额为准);
三、如被告M某某未能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对M某某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其提供的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2-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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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 |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Y某某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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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802民初88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白城市汉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2 | -- | (2024)吉0802民初88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白城市汉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3 | -- | (2024)吉0802民初336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T某某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
4 | -- | (2024)吉0802民初32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T某某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
5 | -- | (2024)吉0802民初32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T某某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
6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吉08民终1261号 | 上诉人 | -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7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吉08民终1261号 | 上诉人 | -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8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吉08民终1240号 | 上诉人 | -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4 | |
9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吉08民终1240号 | 上诉人 | -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4 | |
10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吉0802民初334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L某某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