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计伟
913205086913024888
2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55号2幢5-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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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9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741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67669.7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8437.50元及利息损失(以5843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3232.2元。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3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5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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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
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2862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沁缘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艳
16500
一、被告苏州沁缘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364元、法律服务费4136元。 二、被告C某某对被告苏州沁缘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3元,被告苏州沁缘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元。被告苏州沁缘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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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3
合同纠纷
(2020)苏0508民初401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045
被告江苏省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5260元、滞纳金3785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55260元租金之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江苏省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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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4
合同纠纷
(2020)苏0508执109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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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5
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执469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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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6
合同纠纷
(2020)苏0508执13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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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7
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27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82000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0元,减半收取681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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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8
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51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51105
一、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就苏州市人民路***号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返还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7233元、截至2020年1月24日的房屋使用费17402元。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647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7500元、9733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7月1日、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1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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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9
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执240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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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10
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执260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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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5民终6268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30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苏0508民初7566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越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越客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3-09-05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苏0508民初540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苏州市万花娱乐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3-06-30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741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12-13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741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10-09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2862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沁缘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0508民初401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9-02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511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927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12-12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7067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沧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19-10-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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