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何钢
91511525MA66T4TL9Q
30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正大路55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5

    中标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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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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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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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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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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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4月12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张伟、李剑以及工作人员黄彬,对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桥村庙坝矿山开采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以下违法行为:“矿山东侧620m-630m工作台阶边坡角大于70度,与设计不符”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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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2022-05-17
(宜市)应急罚〔2022〕执1-3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川1525执保69号
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结案
2021-06-09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1)川15民终497号
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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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3
执行异议之诉
(2020)川1525民初1225号
原告
原告:
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C某某是否应当追回为被执行人? 原告认为被告C某某作为煊宇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在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前转让股权,在煊宇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被告C某某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与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C某某认为,2019年5月21日,成立泸州市陆港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时系帮朋友的忙,公司成立时也未出资,也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2019年7月5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C某某将其认缴的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L某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C某某的出资时间未到,也未实际出资,故转让款也是0元,之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股东由原来的三人变更为二人。同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7月15日,C某某与L某某补签了《股权转让协议》。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2019年8月5日,此时的被告C某某已经不是泸州市陆港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C某某在原告与被执行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将股权全部转让给L某某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被告C某某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驳回原告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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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4
其他
(2020)川1525执保87号
其他
-
480000
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L某某、X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如有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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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5
其他
(2020)川1525执保87号之一
其他
-
--
一、查封被申请人X某某所有的跃进牌车辆(车牌号为:川Exxxxx); 二、查封被申请人C某某所有的北京牌车辆(车牌号为:川Exxxx1)、长安牌车辆(车牌号为:川Exxxx2)、美驰GL450牌车辆(车牌号为:川Exxxx3) 三、查封被申请人L某某所有的起亚牌车辆(车牌号为:川Exxxxx4) 四、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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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525民初1538号
原告
原告:
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泸州市陆港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49300
一、泸州市陆港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定金266600元及代购车辆预付款138700元,合计4053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7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272000元,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泸州市陆港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案收回款项10﹪的律师代理费; 三、泸州市陆港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2620元; 四、驳回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泸州市陆港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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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7
其他
(2019)川1525执保133号
其他
-
420000
对被保全人泸州市陆港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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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川15民终497号
上诉人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6
2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川1525民初1225号
原告
原告:
高县公共资源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高县人民法院
2020-1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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