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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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10-14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2-04-25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11-22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6-2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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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34号 | 被告 | - | 26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2300元,由L某某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W某某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L某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L某某负担1468元(已交纳1024元,余款4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W某某负担19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9-18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年西民初字第0340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百龄麦食品有限公司,W某某 | 83307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W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一万元、护理费一万八千元、误工费八千八百元、残疾赔偿金二万九千零三十一元一角二分、交通费五百六十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百六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财产损失一千五百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W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八千三百零六元四角七分(已依责任比例扣除被告W某某垫付的四千零三十三元五角三分)、营养费一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九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一千四百六十八元(已交纳一千零二十四元,余款四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W某某负担一千九百一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W某某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并支付给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