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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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闽01行终738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闽清县瑞丰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29 |
2 | 其他 | (2020)闽0103行初3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5 | 准许原告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5-20 |
3 | 劳动争议 | (2020)闽01民终2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2-19 |
4 | 其他 | (2019)闽01行终728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行初6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2-17 |
5 | 劳动争议 | (2019)闽0124民初133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驳回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07 |
6 | 其他 | (2019)闽0103行初63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驳回原告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30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闽01民终2632号 | 被告 | - | 1213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3元,由L某某、C某某、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19 |
8 | 合同纠纷 | (2018)闽01民终1168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一、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Q某某;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更多 | 2018-04-23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闽0102民初535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男 被告: L某某男,L某某男,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固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C某某男 | 783793.92 | 1被告L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64478.92元。
2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C某某赔偿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2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983(已由原告预交),其中被告L某某、C某某、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310元,原告L某某承担673元;法院委托鉴定费3072元(已由被告C某某垫付),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0 |
10 | 其他 | (2017)闽0124民初2543号 | 原告 | 原告: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Q某某 | 2123.07 | 一、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位于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茶枳岭廉租房E#104单元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返还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按81.5元/月计算的房屋租金1711.5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6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244.5元/月计算的房屋使用费(Q某某已交纳的租房保证金1000元可予抵扣);
三、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的滞纳金85.57元。
四、驳回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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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闽清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
2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 | 被告 | 原告: 闽清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0-04-02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Z某某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2017-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