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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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黔2723民初2746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定县黔星云雾贡茶产业有限公司,莫文星,L某某 | 945243 | 一、被告贵定县黔星云雾贡茶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九十四万五千二百四十三元四角四分(¥945243.4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给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莫文星、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6元,由被告贵定县黔星云雾贡茶产业有限公司、莫文星、L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12-02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1)黔2723执恢3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2-18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黔2723民初1759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省高原农产资材开发有限公司,朱国金,H某某 | 2710576.59 | 一、被告贵州省高原农产资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五千二百八十八元五角九分(¥1355288.59);
二、被告贵州省高原农产资材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20日起以欠款1334381.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
三、被告贵州省高原农产资材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欠款20907.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
四、被告Z某某、被告H某某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6元,由被告贵州省高原农产资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被告H某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11-11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8)黔2723执48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7-25 |
5 | 合同纠纷 | (2019)黔2723执恢4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5-22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9)黔2723执4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22 |
7 | 追偿权纠纷 | (2018)黔2723民初901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省栋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来道波,Y某某 | 2329696 | 一、被告贵州省栋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四千八百四十八元一角四分(¥1164848.14),被告L某某、被告Y某某对该款在原告不能追偿的部分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贵州省栋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L某某自2017年12月20日起,以一百一十六万四千八百四十八元一角四分(¥1164848.14)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计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8元,由被告贵州省栋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9-19 |
8 | 追偿权纠纷 | (2018)黔2723民初245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登喜路车业有限公司,彭英特,L某某,W某某,C某某 | 1418016 | 一、被告贵州登喜路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一百四十一万八千零一十六元二角一分(¥1,418,016.21),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18,016.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P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各自在被告贵州登喜路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五分之一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P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登喜路车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5元,由被告贵州登喜路车业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8-06-26 |
9 | 合同纠纷 | (2018)黔27民终102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6-22 |
10 | 追偿权纠纷 | (2018)黔2723民初243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光速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高翥,W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 | 1381944 | 一、被告贵州光速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一百三十八万一千九百四十四元九角(¥1381944.9),并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G某某、W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对上述款项被告贵州光速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平均承担。
三、被告G某某、W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四、原告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份额,原告可依据本判决继续申请执行。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9元,由被告贵州光速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5-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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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 民间借贷 | 贵定博兴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4-12-16 | |
2 | 人民法院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贵定博贵科技有限公司、J某某、贵定博裕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4-10-16 | |
3 | 人民法院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4-09-02 | |
4 | 人民法院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D某某、J某某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4-07-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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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3)黔2723民初1571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定县金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P某某,贵州苗小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定县南翼金阳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Z某某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23-08-16 | |
2 | 追偿权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罗玉秀和贵定县黔星云雾贡茶产业有限公司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21-12-02 |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黔2723民初1759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省高原告代理人农产资材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9-10-21 |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9)黔2723民初1759号 | 原告 | 原告: 代理人农产资材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9-10-21 | |
5 | 追偿权纠纷 | (2018)黔2723民初901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省栋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Y某某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8-08-20 |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8)黔2723民初245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登喜路车业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W某某,C某某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8-06-26 | |
7 | 追偿权纠纷 | (2018)黔2723民初243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州光速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G某某,W某某,L某某,M某某,L某某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8-05-16 | |
8 | 追偿权纠纷 | (2018)黔2723民初243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W某某,L某某,M某某,贵州光速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8-03-15 | |
9 | -- | (2014)贵民商初字第217号 | 原告 | 原告: 贵定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贵定博裕科技有限公司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2014-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