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沈亚明
914212006884787736
2000万元人民币
-
赤壁市天瑞广场A幢90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1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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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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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执行款2472306.67元及利息
--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3-05-17
〔2022〕鄂1281民初380号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1281执925号
2023-05-17
(2022)鄂1281民初380号
赤壁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鄂1281执691号
2022-05-26
(2021)鄂1202民初265号
赤壁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鄂1202执2395号
2021-07-19
(2021)鄂1202民初265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鄂1281执245号
2021-01-25
(2020)鄂1281民初25号
赤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784899
(2024)鄂1281执866号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4-04-1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赤税﹞许准字﹝2022﹞第﹝103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更多
2022-09-29
2099-12-31
赤壁市税务局
2
CG2016005
新标准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在京珠高速匝道出口赤壁镇方向擅自广告牌
2016-04-08
2099-12-31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1281执92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3)鄂1281执92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赤壁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封、冻结、扣留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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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1223执121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鄂1223执12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2019-12-3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1223执1213号
被执行人
-
340000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S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50000元和利息(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J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120000元和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若S某某、J某某无足额款项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则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崇阳众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或崇阳众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涉诉案件中享有的债权170000元和利息(分别以本金为50000元、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同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另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费13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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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1223民初145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S某某,J某某,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崇阳众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70000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三、被告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崇阳众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崇阳众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S某某、J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500元,被告J某某负担1350元,被告湖北凯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崇阳众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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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2-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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