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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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6-25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9-21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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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浙01民终6499号 | 上诉人 | - | 20280 |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于本裁定生效起十日内向对应的法院申请诉讼费结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0-29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浙0106民初4425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 | 20271 | 一、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效果图制作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27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制作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53元。
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0-05-20 |
3 | 其他 | (2018)浙0106民初1008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 29840 | 准许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浙江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