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陕0103执2263号 | 被执行人 | - | 224118.63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411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4-25 |
2 | -- | (2023)陕0103执226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224118.63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411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4-25 |
3 | -- | (2023)陕0103执2263号 | 其他 | - | -- | -- | 2023-04-1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1221民初756号 | 被告 | 原告: 怀化华宏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怀化华宏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7-20 |
5 | 其他 | (2021)陕0103民初138号 | 被告 | 原告: 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1000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保函保险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1 |
6 | 其他 | (2021)陕01民辖终31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7-23 |
7 | 其他 | (2021)陕0103民初138号 | 被告 | 原告: 西安一格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被告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9 |
8 | 其他 | (2021)陕0103执保95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1221民初756号 | 被告 | 原告: 怀化华宏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怀化市明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中方县人民法院 | 2022-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