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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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冀03执异4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许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2-16 |
2 | 其他 | (2016)最高法民申1791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更多 | 2016-09-02 |
3 | 其他 | (2016)03执异1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03-08 |
4 | 其他 | (2016)冀03执异1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03-08 |
5 | 其他 | (2015)冀民一终字第454号 | 被上诉人 | - | 50000000 | 一、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盛泰乾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2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1000万元自2012年12月5日起开始计息,1500万元自2013年4月24日起开始计息。
三、驳回盛泰乾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166元,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083元,盛泰乾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40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66元,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104083元,盛泰乾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40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1-16 |
6 | 劳动争议 | (2013)海民初字第479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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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4-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