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陈智钊
91441426MA4X1NY25Y
100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仁居镇上远村(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厂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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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14民终136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上诉人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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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2
合同纠纷
(2021)粤1426民初254号
被告
-
71500
一、被告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5项损坏物品的损失27210元及生产许可证延迟注销的补偿费用22790元,两项合计50000元,该款直接在50000元押金中予以抵对。 二、被告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1500元。 三、反诉原告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地下酒窖中的48个储酒缸内的酒运走,反诉被告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协助提供搬运酒所需的电源,产生的相应电费由反诉被告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四、驳回原告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112.5元,减半收取35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900.25元,被告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65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径行支付给原告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10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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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4民终1367号
被上诉人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5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426民初25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
平远县人民法院
2021-06-18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426民初254号
被告
原告:
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
平远县人民法院
2021-05-27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426民初254号
被告
原告:
梅州市客家情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一抹禾香酒业有限公司
平远县人民法院
2021-04-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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