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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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桂1121执64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0)桂1121执6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昭民二初字第142号 | 原告 | 原告: 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被告: 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L某某 | 21047 | 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向原告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支付课本费人民币2104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2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32510104000238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市支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1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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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昭民二初字第142号 | 原告 | 原告: 昭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昭平县凤凰花园幼儿园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2013-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