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电子科技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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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桂11民终90号
被告
-
1884060.13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8)桂110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被上诉人L某某应得款项1884060.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81元(L某某已预交15390元),一审鉴定费19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1元(中铁中旺公司已预交),一、二审案件费用合计81402元,由上诉人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162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3024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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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573号
原告
原告:
广西贺州电子科技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被告:
广西玖典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市桂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117699
一、被告玉林市桂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贺州电子电子科技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垫付农民工工资989859元及支付利息127840元(利息计算:从2013年2月1日至起诉之日以9898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西玖典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玉林市桂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14860元(原告已预交7430元),由被告玉林市桂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玖典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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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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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无因管理纠纷
广西玖典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市桂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2015-10-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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