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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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赣0981民初75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丰城市城市管理局 | 17640 | 一、被告丰城市城市管理局支付原告L某某自2000年5月至2020年3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共计8750元;
二、被告丰城市城市管理局支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17640元;
三、上述一、二项款项合计26390元,限被告丰城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丰城市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更多 | 2020-07-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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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行为 | (2021)赣0983行初21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丰城市城市管理局,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 |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2-03-04 | |
2 | 行政确认 | (2021)赣0983行初48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丰城市人民政府,丰城市城市管理局 |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
3 | 其他行政管理 | (2020)赣0983行初121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丰城市城市管理局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