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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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5442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 136406.56 | 一、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二○年十二月四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号电通创意广场**号楼腾空交还给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每日16406.56元的标准向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二○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腾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号楼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2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90元,由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6 |
2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544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10736.08 | 一、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协议书》于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解除;
二、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号楼腾空交还给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每日70736.08元的标准,共同向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二○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至实际腾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号电通创意广场**号楼之日止的租金及占用使用费(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扣除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支付的600万元);
四、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费38800元;
五、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80万元、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12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32元,由原告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2元(已交纳),由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泰高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负担137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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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5442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京城电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