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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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 处罚9999元的罚款。 | 9999 |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2018-04-16 | 玉地高新罚〔2018〕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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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云0402执225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云0402执22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2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云0402执212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0)云0402执21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8-26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云0402民初2085号 | 原告 | 原告: 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 2955000 | 一、由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还原告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500000元、支付借期内借款利息455000元,并按年利率24%及实际所欠本金额支付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由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Z某某在承担担保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H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40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43946元,由被告H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05 |
4 | 其他 | (2019)云0402执保89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9-03-15 |
5 | 追偿权纠纷 | (2018)云0402执570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8-10-03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8)云0402执569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8-08-31 |
7 | 合同纠纷 | (2018)云0402民初3093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03 |
8 | 合同纠纷 | (2018)云0402民初74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 被告: Z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9411.75 | 一、由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8444.04元,并支付计算至2018年1月4日的利息967.71元,2018年1月5日起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设定的抵押物未办理完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被告Z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可以向Z某某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01 |
9 | 合同纠纷 | (2018)云0402民初1821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Q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8.64 | 一、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Q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001313201200034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到期;
二、由被告W某某、Q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417.5元及截至2018年7月4日止的罚息1231.14元,2018年7月5日起的罚息按年利率8.085%计算,利随本清;
三、由被告W某某、Q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由被告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项二、三确定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其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Q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保全费1059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11 |
10 | 合同纠纷 | (2018)云0402民初1736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8-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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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云民终25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玉溪凯德商贸有限公司,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溪高新集团双丰经贸有限公司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2 | -- | (2024)云民终25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玉溪凯德商贸有限公司,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溪高新集团双丰经贸有限公司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3 | -- | (2024)云民终257号 | 被上诉人 | -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云0404民初2085号 | 原告 | 原告: 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被告: 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G某某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9-03-15 | |
6 | -- | (2018)云00402民初1821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Q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8-07-05 | |
7 | -- | (2018)云00402民初1821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Q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8-07-05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 被告: L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8-01-02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云0402民初374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 被告: W某某,玉溪高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