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注销 长三角华东
宋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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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人民币
-
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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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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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案件名称: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02日09时27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余杭区余杭街道永溪线西侧200米(铁轨北侧)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检查,现场有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倾倒完毕准备离开),受纳的建筑垃圾主要为装修垃圾(含部分生活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弃置场已受纳的建筑垃圾(余泥)共占地1处,长约26米、宽约12米、均高约1.5米、体积计468立方米。经询问,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6816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现场清理干净,并接受复查。2020年12月17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2020年12月10日,余杭街道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出具“未经审批,不予补办”的反馈意见,2020年12月15日,余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出具“截止目前,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永溪线西侧200米(铁轨北侧)未申请案发地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的反馈意见。另经查证,现场的轻型自卸货车涉嫌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已另案查处(案件编号:20***133)。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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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2-28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198号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用益物权纠纷
(2020)浙0110民初212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15000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塘家组支付原告J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塘家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原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塘家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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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2
所有权纠纷
(2019)浙0110民初1509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23040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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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3
所有权纠纷
(2019)浙01民终5674号
被上诉人
-
150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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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4
所有权纠纷
(2019)浙0110民初797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20000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方井组支付原告W某某土地征收补偿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方井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方井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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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5
所有权纠纷
(2019)浙0110民初25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15040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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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6
所有权纠纷
(2018)浙0110民初2110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10000
驳回原告H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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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7
所有权纠纷
(2018)浙0110民初211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4000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立新组支付原告L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立新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立新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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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8
所有权纠纷
(2018)浙0110民初2111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4000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立新组支付原告L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立新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立新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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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9
所有权纠纷
(2019)浙0110民初24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15000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C某某支付原告D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C某某、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原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C某某、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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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10
所有权纠纷
(2019)浙0110民初25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15000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蔡家组支付原告C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蔡家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原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蔡家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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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行政行为
(2021)浙0110行审84号
被申请人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1-10-22
2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2021)浙0110民初41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塘家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3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2020)浙0110民初212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塘家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04-10
4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19)浙0110民初1812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溪塔村方井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11-13
5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19)浙0110民初797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方井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06-14
6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2019)浙0110民初797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方井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06-14
7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19)浙0110民初797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方井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06-14
8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19)浙0110民初25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C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02-18
9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18)浙0110民初2111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01-21
10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018)浙0110民初1817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蔡家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溪塔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杭溪塔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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