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甘海龙
91510900786687093F
1000万元人民币
-
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津路51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3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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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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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其他
--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01-26
遂环罚〔2020〕5-6号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92560
(2024)川0903执恢493号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2
2458746
(2024)渝0105执恢1118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渝0105民初1215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
4230450
一、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831500元;二、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利息56745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以1831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L某某对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858.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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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2
合同纠纷
(2020)川0921民初1428号
被告
原告:
蓬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甘海龙,L某某,F某某
2047299.04
一、解除原告蓬溪中银富登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蓬溪中银富登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7299.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G某某、L某某、F某某对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原告蓬溪中银富登银行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位于四川省康定市房屋[房权证康定县,康国用(2013)第××号至480号],并从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09元,由被告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F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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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川0903民初309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蓬溪县金通石化有限公司,L某某,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
1601308
一、被告蓬溪县金通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W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6年5月30日前的利息为1308元,2016年6月1日起,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未按本判决确定之日给付本金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W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0元,由蓬溪县金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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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903民初346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
53840
准许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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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渝0105民初1215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04-2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渝0105民初1215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09-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903民初346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繁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市博华纺织有限公司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8-08-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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