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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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内行申43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G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8-12-18 |
2 | 其他 | (2018)内22民终1148号 | 第三人 | - | 53142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54元,由上诉人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31 |
3 | 其他 | (2018)内2201民初565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兴安盟"148"指挥中心,王占辉 | 50157.53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
二、被告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法律服务费50157.53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负担564.2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8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一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8-04-10 |
4 | 其他 | (2018)内22行终1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行初3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G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3-16 |
5 | 其他 | (2017)内22行终4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1-08 |
6 | 其他 | (2017)内2201行初35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兴安盟司法局 | 10000 | 一、被告兴安盟司法局扣留原告G某某《律师执业证》的行为违法,即刻予以返还;
二、驳回原告G某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兴安盟司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31 |
7 | 其他 | (2016)内22行终5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6-11-28 |
8 | 其他 | (2016)内2201行初1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兴安盟司法局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6-08-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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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兴安盟司法局 被告: G某某 |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3 | |
2 | 其他 | (2018)内22行终1号 | 原告 | 原告: 兴安盟司法局 被告: G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3 | |
3 | 其他 | (2018)内22行终1号 | 原告 | 原告: 兴安盟司法局 被告: 葛连河一案。,G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3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兴安盟司法局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2017-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