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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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126民初2446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 | 279999.98 | 被告H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999.98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2年9月13日的利息、复利合计5044.8元,后续利息、复利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78元,由被告H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10-30 |
2 | -- | (2023)桂0126民初191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149619.4 | 被告R某某向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619.40元并支付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付),上述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R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10-09 |
3 | -- | (2023)桂0126民初2428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H某某,H某某 | 80000 | 一、被告L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2年10月10日的利息8617.86元,后续利息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H某某以继承黄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H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9-26 |
4 | -- | (2023)桂0126民初244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700000 | 一、被告M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3月16日的利息、复利合计60151.39元,后续利息、复利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M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M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宾阳县广场路小区广场××路××市场××路××排××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宾国用(2010变)第1××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9-21 |
5 | -- | (2023)桂0126民初2450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L某某 | 500000 | 一、解除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M某某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128××××7770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M某某、L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3月2日的利息、复利合计24625.25元,后续利息、复利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M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时,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M某某名下的宾阳县××镇××街房产(县木材公司内)【不动产权证号:宾房权证2001字第2××2号、土地使用权证:宾国用(98)字第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9-21 |
6 | -- | (2023)桂0126民初242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C某某,L某某 | 1100000 | 一、被告Z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2月24日的利息、复利合计110077.38元,后续利息、复利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L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大厦××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0××0】、南宁市××路××号××××号(××)××座××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0××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8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9-21 |
7 | -- | (2023)桂0126民初242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497848.08 | 一、解除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H某某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164××××3761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H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7848.08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3月6日的利息、复利合计31949.16元,后续利息、复利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H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时,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H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号××幢××号房产[产权证书号:桂(2019)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9-21 |
8 | -- | (2023)桂0126民初244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 | 200000 | 被告L某某、S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截至2023年1月28日的利息6497.3元,后续利息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9-21 |
9 | -- | (2023)桂0126民初244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 | 597706.1 | 一、被告H某某、L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7706.1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截至2023年9月5日的利息、复利合计77663.27元,后续利息、复利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L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H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道××号××市场××号楼××单元××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9-21 |
10 | -- | (2023)桂0126民初2420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M某某 | 169.01 | 一、被告H某某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01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8月27日的利息、复利合计10003.56元,后续利息、复利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8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H某某名下坐落于宾阳县××路××排××号土地使用权[宾国用(2002变)第52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9-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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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9 | |
2 | 裁判文书 |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C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N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宾阳县鸿金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耀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原:深圳钧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3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H某某,C某某,N某某,C某某,N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宾阳县鸿金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耀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原:深圳钧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J某某、Z某某、Z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9-30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J某某、Z某某、Z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6-19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Y某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 |
7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3-31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P某某、L某某、L某某、广西耀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5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1-13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L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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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桂0126民初119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 | (2024)桂0126民初1450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H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3 | -- | (2023)桂0126民初4392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4 | -- | (2023)桂0126民初4475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5 | -- | (2023)桂0126民初4473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6 | -- | (2023)桂0126民初4467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7 | -- | (2023)桂0126民初4489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8 | -- | (2023)桂0126民初4480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9 | -- | (2023)桂0126民初4484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 |
10 | -- | (2023)桂0126民初4508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