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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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甘0981民初839号 | 原告 | 原告: 玉门东建材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被告: 玉门市玺木化工有限公司 | 14400 | 被告玉门市玺木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玉门东建材化工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费1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玉门市玺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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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甘肃龙海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玉门建材化工工业区管委会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