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坤明
9111010808554206X1
2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临甲68号
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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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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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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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民终308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Y某某、L某某负担683元(已交纳),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3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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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
--
(2023)京01民终308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Z某某、T某某负担579元(已交纳),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3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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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3
--
(2020)京0108民初1032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L某某
被告:
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5296.86
一、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Y某某、L某某支付违约金35296.86元;三、驳回Y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元(Y某某已预交782元),由Y某某负担782元,已交纳;由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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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4
其他
(2021)京0101行审1389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1-11-22
5
合同纠纷
(2019)京01民终6876号
上诉人
-
29902.02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04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0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违约金29902.02元; 三、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Z某某负担648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8元(已交纳),由Z某某负担6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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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6
其他
(2019)京01民终6872号
上诉人
-
44539.31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04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04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某某支付违约金44539.31元; 三、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X某某负担1013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3元(已交纳),由X某某负担10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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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7
合同纠纷
(2018)京0108民初3046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9804.03
一、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违约金59804.03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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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8
其他
(2018)京0108民初3046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9078.62
一、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某某支付违约金89078.62元; 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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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9
其他
(2018)京0108民初984号
其他
-
--
--
2018-11-21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18)京01民辖终249号
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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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民初103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富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12-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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